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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(2015版),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职业调整为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,职业定义是“从事建(构)筑物消防设施运行、操作和维修、保养、检测等工作人员”,工作内容包括:
1、值守消防控制室;
2、操作、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、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;
3、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器、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。
2018年1月11日,公安部消防局召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《消防设施操作员》、《消防员》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。
会议指出,2015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将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和“灭火救援员”调整为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和“消防员”。
2017年9月,经国务院同意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,将两个职业纳入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范围。
2017年12月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《2017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计划》,要求2018年6月底前完成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和“消防员”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修订编制工作,并强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编制必须坚持质量优先,严格执行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》,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、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指导思想,按照标准编制整体性、等级性、规范性、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,最大限度量化、具体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评测指标,充分体现科学性、规范化和可执行性、可考核性,努力建立完善与我国消防职业特点相适应、与国际接轨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,同时会议就做好标准编制工作提出四点要求,一是准确定位,二是提高针对性,三是依规编制,四是搞好衔接。
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(北京)站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,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,规范鉴定行为,提升鉴定质量,提高考评员技术水平,为首都消防事业作出更多贡献。
报名条件
凡符合从业时间或学历要求,即可报名参加鉴定。
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(四级)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2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(3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(4)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
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。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;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、功能测试等方式。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,成绩都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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